执行GB 19298,产品名称可以使用“饮用天然泉水”吗?
按照《
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包装
饮用水“下分再下分的产品包括“饮用
天然泉水”。现有一款产品是饮用天然泉水,原来执行地标,现在想改为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执行之后,产品名称还能继续使用“饮用天然泉水”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的问答提到,“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那么,标注“饮用天然泉水”并没有违反这一条。
10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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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298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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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饮用天然泉水,不是饮用天然矿泉水。在《饮料通则》中,这两个产品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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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你的问题是针对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了,而该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说明饮用天然泉水,所以执行标准时,就考虑是不是非的用“包装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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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你这是是属于GB 19298里面的其他饮用水这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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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天然泉水这个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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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楼主都没有认真看国标GB19298-2014适用范围为: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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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一定的,不管怎么弄,活性炭和石英砂是少不了的吧?至于后面,有的是直接过纳滤膜,有的是超滤后再过纳滤,有的是超滤配合反渗透勾兑调节口感。大概就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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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楼主,我想请教一下,你们的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工艺是怎么样的?经过哪些过滤的程序?是否经过反渗透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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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楼主,饮用天然泉水可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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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 中的分类就是包装饮用水底下的,那就是可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