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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原料不合格的情况适用法律?处罚依据?

首先 什么是食品原料?在食安法及相关法规中 对食品原料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想请教各位,餐饮服务环节所谓的食品原料作何解释(法律法规有出处的)?比如说XX餐饮店的麻婆豆腐 那制作麻婆豆腐的辣椒、豆腐、还有盐、味精等调料是否都可以认为是菜品麻婆豆腐的食品原料了。现遇到这么一个问题:现对于XX餐饮店的外购的辣椒经检验菌落数量超标,XX餐饮店用该辣椒作蘸水依据新食安法我们有以下几个争议:1、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但该条款所指的食品是否应为餐饮单位制作的菜品即蘸水,而不是食品原料辣椒);2、违反了第五十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适用(2015新版)第十二条有出处,但食安法第五十条却未提及食品经营者);3、违反了第五十五条(该条款指明仅为采购环节,但菌落超标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在储存、使用环节 但食安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倒是有规定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法责)大家认为应适用哪一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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