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老鼠?餐饮单位防蝇防鼠设施不规范,有无对应处罚条款
餐饮单位或者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防蝇防鼠设施不规范,有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诸如网上比较热的南京贴,所谓立案处罚,有针对这一条的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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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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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体罚则没有直接体现怎么处罚,不知道是否可以贴这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我个人理解,这种防蝇防鼠设施设备,是在餐厅办理经营许可前的现场审核时候必须审查的项目,如果没有这些东西,估计现场审核肯定不会通过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规里边都有相应规定,还有食安法(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是否可以认定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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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禁止的,就可以用兜底条款处罚把。 一般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