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以下两条对产品进行留样并确定保质期:一、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9.3条有规定。强制国标。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二、119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7款:(七)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上条款并没有明确产品留样的数量和同批此不同规格的产品应该如何留样。从以往的帖子里看到留样量应以产品能够进行型检的量,按119号文的规定保存期限就可以了;需要探讨的是:同一品种同批次不同包装规格的产品如何留样?只留一个规格的产品就可以了,还是同批次所有的包装规格的产品都要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