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疑惑
《浙江省实施
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过程中,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对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就地销毁,不得再退回食品生产企业或者转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见,《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里要求不得退回的是“变质或超过保质期”,而《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没有要求超过保质期的也不得退回,这就造成了企业使用过期原料或回炉再造的危险。另外,我一直认为,对于一些完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指标,完全应该允许返工。比如
大米的碎米率指标,如果不合格的话就算不合格产品了,不但不得销售、连返工消除不合格都不行,那大批量的大米只能报废,做饲料处理,这是极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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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后面的四三十条的术语,规定的有点乱。”召回“似乎是包含了”退市“的部分内容,退市又有自己的专业释义。另外,我觉得无害化处理似乎需要给出一定规范化,如同标签标识类的不符合一样,给点方向或建议性的东西为比较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