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农贸市场摊主,为了丰富品种,我代销一家外地正规厂家(证照齐全)的鸭血结果在2016年下半年的一次抽检中得出,
亚硝酸盐残留为18毫克每公斤。(根据国标2760-2014标准
肉制品中的,亚硝酸盐允许使用150毫克每公斤,但残留不允许超过30毫克每公斤)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核准为
乳制品。现本地市场监督局处理结果如下:生产厂家因为是外地的,他们没有处罚权力,处理本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说从轻处理罚款5000元,合计5030元。 本人认为,我根据要求对进货索证,商家也承认我的进货渠道。我对此有如下几点看法: 一,假如鸭血确实为不合格,我的进货渠道正确明朗,积极配合调查,完全符合,情节轻微,没有带来后果。不予处罚的情节。 二爷假设鸭血不合格,生产产家超范围,超量添加亚硝酸盐,甚至严重,波及范围广(该厂家每天用大货车向全国各地发货。)本地市场监督局对这些影响视而不见,事跨三年没有向社会披露该事件,也没有发函到厂家或者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局公告此事。其本身已构成渎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儿戏。只是以罚款为目的,对我进行了处罚。(我曾经去市场监督局询问为什么只处理我一个个体,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权利处理厂家) 三,鸭血归类在肉制品,但凡能叫得出名字的肉制品(生鲜肉除外)都可以有不超过30毫克每公斤的残留,为什么唯独鸭血不可以? 期待各位专家老师,同行,对这件事与帮助。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