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
首页 > 问题列表 > 详情

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 ...

如题,瑕疵具体情形中第七条,[“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就是说如果标签标注发生此种不合格算瑕疵话,那么职业打假人就不能找厂家商家索赔了,就不能告侵犯他们知情权了,厂家只需整改就可以了。是不是这样理解? 展开全部∨ 3 回答 ·  4 关注
共3个回答
我觉得是这样的。。
  9 0
1.8mm字高已经很低了,如果再小的话,消费者视力再不是很好,就说瞧不清,那不是还被扣上了误导消费者的罪名吗?还是会被(不按瑕疵)判罚的吗?
  5 0
到时候看你找的律师厉害还是检察院的公诉人厉害!
  7 0
编辑推荐
单锥螺带真空干燥机的优点? 1个回答
我国“无麸质”食品有什么管理标准吗? 1个回答
复配酶制剂中的辅料有何规定?配料如何标识? 1个回答
白芸豆提取物的提取方法、测定方法及应用是什么? 1个回答
粮食食用油快速检测解决方案有哪些? 1个回答
 
关注问题 写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