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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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 ...
如题,瑕疵具体情形中第七条,[“净含量”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高度小于规定,外文字号大于相应的中文,但该不规范标注不会产生错误理解。],就是说如果标签标注发生此种不合格算瑕疵话,那么职业打假人就不能找厂家商家索赔了,就不能告侵犯他们知情权了,厂家只需整改就可以了。是不是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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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答 · 4 关注
共3个回答
谁的心动,食品安全专员
2019-03-12回答
我觉得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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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未央,食品反应类工程师
2019-03-12回答
1.8mm字高已经很低了,如果再小的话,消费者视力再不是很好,就说瞧不清,那不是还被扣上了误导消费者的罪名吗?还是会被(不按瑕疵)判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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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老妖i,高级销售工程师
2019-03-12回答
到时候看你找的律师厉害还是检察院的公诉人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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