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把“羊汤+粉丝”
关于把“羊汤+粉丝”类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归类到主产品 ...
关于把“羊汤+粉丝”类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归类到主产品羊汤肉包的罐头细则”的建议一、目前“羊汤+粉丝”类产品在食品生产许可中的现状目前在市场上出现的“羊汤+粉丝”类产品,全国很多地区都生产,其中内蒙古居多,陕西、山西也有生产“羊汤+粉丝”、 “驴杂割汤+粉丝”类产品。该类产品含有肉包、粉丝、调料包,包装形式上类似传统的方便面包装。这些企业主产品按罐头细则生产肉制品或羊杂等,至于粉丝和调料包均由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外购。目前在该类产品的生产许可中,惯例上按照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进行,同时要求企业编制企业标准,即将外购的粉丝、面饼和调料包按照食用方法混合,编制为企业标准。这样,肉包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面饼和调料包执行企业标准。二、原因分析这些企业均为肉类罐头制品生产企业,按照罐头食品生产许可细则进行归类,主产品为羊肉、牛肉、驴肉制品,其中羊杂、驴杂等类产品也是罐头工艺,均执行肉罐头国家标准GB/T 23586或行业标准SB/T 10381,其包装形式有两种,为纯羊杂类和羊杂+粉丝类,二者的食用方法相同。至于外购的粉丝、调料包分别由相应生产企业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GB/T 23783或行业标准SB/T 10371等。如果要求生产羊杂类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粉丝、调料包按照食用方法混合,参考国家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编制成企业标准,再按照方便食品生产许可细则进行许可,说小了是繁琐,说大了是画蛇添足,完全没有必要。笔者认为只要在包装上分别标注肉包、粉丝、调料包各自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即可。主产品羊杂肉制品为罐头工艺生产,和方便面类的主导产品为面饼或粉丝为面制品工艺,看似食用方法一样,但二者的生产工艺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羊杂割+粉丝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归类应该按照主导产品羊肉、羊杂的罐头生产工艺来确定,即按照罐头食品生产许可细则进行许可。至于粉丝和调料包可作为企业采购的原料进行质量验证即可。在2006版28类食品生产许可细则中有几个细则有如下规定:1、其它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证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2、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果酱罐头生产企业按照罐头细则进行现场审查;3、主食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如自行加工调味料包,其调味料包应满足相应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相关要求。4、“同时生产肉类软包装罐头和软包装卤蛋的企业,可将软包装卤蛋归入主导产品肉类软包装罐头单元”。三、解决方案因此,建议国家食药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将羊杂+粉丝类食品生产许可归入罐头申证单元,对粉丝包和调味包可按照原辅料验证进行。这样有以下优点:1、简化食品生产许可程序,便于食药监督部门的管理,减少重复环节;2、企业不需按照方便面形式编制企业标准,减少工作程序,避免企业在编制企业标准时按照企业标准内容进行的产品检验和在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标准评审、备案时产生的大量工作及相应的费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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