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明细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明细变更的讨论
各位同行、前辈,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应当载明明细,请问这个明细是要具体产品的名字吗?例如有一加工商已在SC证中注明"XX固体饮料"现我司委托其生产AA牌XX固体饮料,需要要求其在明细表中增加我司产品的名字吗?该问题咨询了本省药监部门回答是需要的,但是加工商那边问了当地药监说因为是同一类别所以,不用去变更明细。特此请教同行、前辈,这到底需不要变更明细呢?感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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