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者使用食安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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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使用食安法136条容易死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免予处罚,还要没收。没收是处罚吗?使用这条监管者必死! 展开全部∨ 6 回答 ·  3 关注
共6个回答
上法庭,用您的解释行吗?干得过处罚法吗?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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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啥好讨论的?处罚和没收本来就是两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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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条细细想想是有问题的。没收必须要处罚决定书,而且是处罚的一种。大概法律制定者的意思是不用再另外罚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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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怎么理解,反正解释权在人家监管部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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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是指行政处罚,涉及罚款,这里指的是免于罚款,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是一定要查封处理的,不能再继续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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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是处罚的一种,不是免于处罚了吗,怎么又处罚(没收)啊,让管理者没法活了。免于处罚处罚决定书上怎么写,写罚款0元、没收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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