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松子,食品检测市场项目经理
2018-10-18回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