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涉嫌违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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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涉嫌违法,新老法适用问题请教

销售者销售的食品标签有宣传诊疗作用之嫌,产品的生产日期在新法正式实施以前,按照老法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fly]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八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能处罚;;而按照新法第七十一条和一百二十五条第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对销售者直接查处,请教该如何使用呢 展开全部∨ 7 回答 ·  4 关注
共7个回答
肯定按新法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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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标签的责任怎么理解,新法规定生产者、经营者对标签的内容负责,但要出台的实施条例,又要改回去:“第四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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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看生产日期,是看违法行为发生的日期,也就是说销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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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倾向于新法,毕竟作为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期间,理应按照新法施行。新法发条规定明确,对于产品的标签内容(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经营者均应负责。且罚则对应,清楚明了。但有点纠结,按照老法,四十八条规定对于标签内容(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规定生产者对内容负责。而法条规定只对生产者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可以处以罚款。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老法施行期间,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不该考虑。另,此事涉及益生菌的问题,厂家在包装上标注菌种的预防,治疗功能。应当属于违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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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要看生产日期,还要看进货日期。新法实施前进的货物,应按老法;实施后进的货按新法。经营者有进货检查验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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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旧法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 规定 新旧交替时,采取从轻的原则,这是我去年咨询过食药部门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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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归按照最新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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