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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立法错误吗?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昨天研究一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认为最重要法条(第50条)立法错误,瞎胡闹!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民违法犯罪,生产出有害农产品,不处罚。相反,处理销售者,如第一款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二款中农产品销售企业,第三款中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者,这有天理吗?这不是让中国都去当坏人!请大家请教! 展开全部∨ 1 回答 ·  3 关注
共1个回答
看样子论坛会员,以初级为主。专业一点的问题,都找不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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