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剂型的申报能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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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剂型的申报能否使用不同规格的提取物?

在增补剂型的补充规定中,要求“产品的配方原料、功效成分食用量应与员产品相同,生产工艺无质的变化,且产品的性状相同。”问题是,产品的配方原料、功效成分食用量确实与原产品相同,生产工艺也无变化,性状也相同。但是,主要原料中的提取物部分增加了由同一供应商提供的另一规格的提取物(功效成分相同),是否还被认为是增补剂型,或者应当认定为新产品,并重新申报? 展开全部∨ 2 回答 ·  2 关注
共2个回答
不能改变提取物的规格,会被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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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认为是不可行的,但是有些人非要官方的结论不可。真是气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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