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母公司生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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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母公司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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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个回答
生产许可证上明确规定了生产者与生产地点,并不只是个许可证编号的事情。相应的生产线是需要经过现场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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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找到明文规定,但是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似乎可以侧面说明一下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其实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虽然有联系,就跟父子一样的,但是在法律上还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控股公司就更加别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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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肯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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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说明引自哪部法律法规,以便大家更好地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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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其实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虽然有联系,就跟父子一样的,但是在法律上还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楼上说的这个是重点,知道这点就很容易理解相关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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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出处是什么啊,貌似是工业产品的规定吧,非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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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其实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虽然有联系,就跟父子一样的,但是在法律上还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是这样的,这个不需要有明文规定的。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许可,对应的是具体的一个企业。子公司母公司都是独立的公司。在许可的时候只是对具体的某个公司进行审查的,因此不存在生产许可可以相互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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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已经说明问题了,其他的回复基本上都可以属于苍白无力的灌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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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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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四十一条??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第四十三条??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第四十四条??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找到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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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之前帮一家公司做ISO9001&ISO22000体系碰到你这例子,当时是重新办了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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