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安法:食品生产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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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规
新食安法: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是否有效?
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请问就这条法规是否可解析为: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自检,就无需送第三方机构检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也需符合下文”食品检验机构“的定义,才可质检?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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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答 · 2 关注
共3个回答
吉他配咖啡,食品检验员
2019-04-23回答
“批准的检验能力见证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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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城孤影,商品采购专员
2019-04-23回答
这个认定书,酒类通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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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正苗红好少年,食品添加剂外贸业务员
2019-04-23回答
通过资质认证的公司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就具有第三方检验报告的资质,应该可以无需送第三方检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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