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流浪人,食品检测储备干部
2019-04-30回答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7.1.11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7.1.1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4℃;腌制间温度控制在0℃—4℃;分割间、肉制品加工间温度不能超过12℃;冻结间温度不高于—28℃;冷藏库温度不高于—18℃。肉制品的工艺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例外。 7.1.13预冷间、冻结间、冷藏库应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