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何理解国务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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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何理解国务院53号令中的这样一句话?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的第五条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这最后一句话: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难道每一批次的产品都要拿到“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检测吗?成本增加太大了吧,而且,有些企业自己有质检部,这一来岂不是就没用了吗?你出的报告销售商不认可,执法部门不认可。大家怎么理解,或者执法部门有内部尺度? 展开全部∨ 8 回答 ·  1 关注
共8个回答
同时大家注意,上面说的也是“或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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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产品的厂检单。现在很多部门也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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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分两个层次:1. 对于通过生产许可的企业,使用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合格的人员、校验的计量设备、合格的检测环境等)进行出厂检验的企业检验机构2. 对于没有检测能力的企业,由政府机构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我想如果真是执法的话,地方相关部门应该不会这么教条吧,总之,这句话:机构这个含义,写的太含糊,容易引起歧义。不过估计写条文的也不敢明说,因为它自己也没有把握企业的实验室是不是天天做实验。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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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最后一句话: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1、按照产品生产批次2、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3、或者4、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5、检验报告复印件强调的是必须是当批货物的报告单或复印件(单货同行,不能是其他批次的报告单),自检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也可以)必须是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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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欲速则不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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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这个令时,也觉得这个条款做不到,因为一个零售店不可能只从一个地方进多个品种的商品,那么一个产品、一个批次要检验报告,不可能执行得下去。再说要花多少钱复印,要浪费多少纸张?国家在做这个令时没想过?再者,复印件真能说明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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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半年内权威部门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提供企业的检验合格报告。通常企业的产品都有合格证 ,这也能充当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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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有超市死啃着这条要我们公司出每批次的检验报告了,还不认我们的自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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