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安法第136条的
对食安法第136条的疑惑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抽检发现食品经营者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但是对食品经营者免于处罚,那么:事情是否就此结束?还是要对生产厂家进行处罚?如果事情就此结束了,对食品经营者和厂家都是挺轻松的;如果要对生产厂家处罚,貌似没找到相关的条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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