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材转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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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材转让使用
情况是这样的:A工厂委托B工厂和C工厂加工同一种产品,因价格上涨因素委托C工厂加工要取消,那么C工厂的库存包材是否可以转让给B工厂使用(包材上SC证号不一致)?如果这样用了是否违背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还是有其它方法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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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答 · 5 关注
共6个回答
天黑路滑人心杂。,保健食品厂长
2019-05-04回答
不一致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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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食品加工营业员
2019-05-04回答
这是做了多少包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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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人汽水侠三号,食品检测主管
2019-05-04回答
很明显不行啊,冒用别人的证号生产是违法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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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抱,采购主管
2019-05-04回答
C若是正规的工厂,肯定不会把自己的包材给B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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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流浪人,食品检测储备干部
2019-05-04回答
这都没有讨论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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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泊玟@,食品检测专员
2019-05-04回答
报废吧,不要因此触犯法律法规。SC号为食品生产企业独享,不可共享哟。如果包材上已经印制了B/C工厂信息的话,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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