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进货查验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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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进货查验供应商信息的记录

目前《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追溯的若干规定》等等文件中,都要求原物料进货查验中,应如实记录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供应商的地址和联系方需要每批次记录么?我验收记录上只体现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和联系方式在合格供方名录中详细记录,这样是否符合规定呢?比较纠结,还请大神们指教! 展开全部∨ 4 回答 ·  4 关注
共4个回答
个人感觉是可以的,能追溯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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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审核的时候将表格和合格供应商名录一起给他们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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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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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都是电子化表格记录,复制一下,很方便的另外,有些企业,工厂不止一个,这会有同一个公司,不同的记录记录,要做就做完整,现在已经不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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