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安法第五十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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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安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的疑惑

食安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请问各位,我想不明白,为什么要规定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5 回答 ·  4 关注
共5个回答
便于追溯,比如说哈,保质期前一天 出事了 人家追查也不可能那么快吧 ,第2天 你这里的记录和凭证都销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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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溯源,二是证明你履行了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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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为追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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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以目前的状况,两年都短了,食品链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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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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