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食安法送审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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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食安法送审稿35条的理解

35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1.如何理解“职业资格”,这种职业资格制度针对食品行业人员应具体叫什么,应该是全国统一考试吧?像现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能达到吗?2.是不是这类“职业资格”人员才有可能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配备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是不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的许可制度3.食品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是不是企业内部培训考核呀,按照我的理解应是培和考要分开。经培训是指社会培训机构,考核应是政府行为,不知对不。请高人指点!! 展开全部∨ 6 回答 ·  5 关注
共6个回答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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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等新法下来吧,各地会有要求的 类似原来的质量工程师吧 要有从业 学历培训等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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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非食品专业的人员还能在食品企业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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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颁布再研究吧,征求意见期早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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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后续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规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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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正后正式出台,应该会有细则,现在只是大原则,具体操作会有相应的管理条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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