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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

与坛友探讨一下如何正确理解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假设,一食品企业销售的一款食品,售价为5元/包,一消费者购买了一包,打开后发现产品已霉变消费者就未食用,于是向食品企业提出赔偿要求,食品企业认为按法律规定给予10倍售价的赔偿,也就是50元,但消费者坚持理解为(新法)应该是赔偿1000元。 请问各位坛友,按新法应该赔偿多少钱?谢谢! 展开全部∨ 3 回答 ·  2 关注
共3个回答
1000不足的都按1000,100以上的金额就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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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状况就不要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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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个148条第二款叫做惩罚性赔偿,我觉着挺坑爹的。并且讲究一个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可以首先像厂家要求赔偿,厂家还不能躲避,先赔付给顾客,如果是生产问题,厂家自己担负,如果是超市经营问题,还得先行赔付再去向超市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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