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讨论关于食品安全
首页 > 问题列表 > 详情

继续讨论关于食品安全法中的“回收食品”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关于“回收食品”的定义如何界定,以便指导各工厂企业进行正常合法的生产和经营,请各位行业大咖和资深专业认识指导一下,理清思路,谢谢! 展开全部∨ 2 回答 ·  3 关注
共2个回答
这下明白了
  4 0
回收食品的提出,是因为广州出了一个用卖不出去的面包,做成面包碎使用的案例。其实,真的很难定义。回收的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怎么就不能做原料了呢?很难解释的。
  6 0
相关问题
2760问题:油炸膨化食品能用TBHQ吗? 6个回答
GB17401-2014《膨化食品》实施后,膨化食品标签上执行标准还能用GB/T22699-2008《膨化食品》(未作废)吗? 12个回答
GB17401膨化食品国标能作为苦荞茶的执行标准吗? 4个回答
氨和膨化食品有什么联系? 2个回答
巴马火麻糊怎么会是膨化食品 6个回答
编辑推荐
单锥螺带真空干燥机的优点? 1个回答
我国“无麸质”食品有什么管理标准吗? 1个回答
复配酶制剂中的辅料有何规定?配料如何标识? 1个回答
白芸豆提取物的提取方法、测定方法及应用是什么? 1个回答
粮食食用油快速检测解决方案有哪些? 1个回答
 
关注问题 写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