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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讨论关于食品安全法中的“回收食品”的定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关于“回收食品”的定义如何界定,以便指导各工厂企业进行正常合法的生产和经营,请各位行业大咖和资深专业认识指导一下,理清思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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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答 · 3 关注
共2个回答
徘徊者,食品电销
2019-05-10回答
这下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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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人汽水侠三号,食品检测主管
2019-05-10回答
回收食品的提出,是因为广州出了一个用卖不出去的面包,做成面包碎使用的案例。其实,真的很难定义。回收的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怎么就不能做原料了呢?很难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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