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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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进行事先告知

某商家被抽检到不合格食品,经调查,该商家符合《食安法》第136条规定,履行了查验义务,不知其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某食药局决定免予处罚。请问免予处罚前还需要进行事先告知吗?当事人也需要陈述申辩?还是可以讨论后直接下发免予处罚决定书?个人认为不需要事先告知,告知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既然为免予行政处罚,从概念上讲就不是处罚决定了,因为在实践中告知前就已经讨论了免予处罚,而再出具告知书(按法律,告知不需要告知处罚额度),很有可能误导当事人进行复核,而食药局又必需按法律规定走复核程序,那么最终到底是复核结果是免予处罚还是初审为免予处罚容易造成上级和当事人误解(上级部门会认为你单位对案件的定性把控不准不严),会在实践中造成诸多麻烦(当然,有的人说食药局肯定会在告知时就告诉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会造成复核,但我们说的是如果走此程序和对法理理解);还有的同志说免予行政处罚是认定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只是按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免予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应当发事先告知书。请各位司机谈谈自己的想法。 展开全部∨ 10 回答 ·  1 关注
共10个回答
只是免于罚款的处罚吧,其他的该怎么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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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就是两个观点:1.应发事告,原因是,即使免责,也是行政机关认定了违法事实,而当事人享有对其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应剥夺当事人权力;2.不应发事告,行政处罚法及办案程序规定,事告是在行政处罚之前,而免予处罚不属于处罚种类的一种,进行事告于法无据。可有老司机带带,糅合下这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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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作文书的时候又忍不住来发泄下,文书的排头是XX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结尾是拟对你免予处罚,怪异,非常的怪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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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创新一下,把行政处罚 改为 免予行政处罚,那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成为了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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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突然想到法律规定,事告是在行政处罚之前,而免予处罚就不属于处罚种类的一种,进行事告是否于法无据?退一步说,即时要事告,那么事告里就必需要引用免责条款(事实、理由、依据),那么发出来的事告就是“张三,你于XX年非法添加....,你的行为已违反XX条,构成XX,我局将依据XX条(免责)对你进行处罚”,这是否太怪异了?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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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食安法136条为例,应发事告。原因是,1你已说了;2、136条不是免于所有的处罚,而是免于没收不合格食品以外的处罚,这与《处罚法》27条第二款有着区别。如果你按《处罚法》27条第二款处理就不用发事告,按食安法136条应发而且要拟出0处罚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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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人多,没人发表意见,看来我只有老老实实的发告知了,两害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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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处罚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法律规定,而法律在规定免于处罚的同时,未否定违法事实的存在!故结论应为当事人已构成了违法行为,但满足了免于处罚的条件,所以需要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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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问问楼主是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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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最后一段话,还有的同志说免予行政处罚是认定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只是按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免予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应当发事先告知书,且如果不发告知书就是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的体现是对其违法事实的陈述申辩,而不是最终决定,像刑事案件判决一样,法官判了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样,同样认定了犯罪事实,但免予处罚,此情况被告有权提出上诉,需要法院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同理,行政处罚中免予处罚也应履行告知权力。(好像有点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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