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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免于罚款的处罚吧,其他的该怎么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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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 @LWH,食品检测销售工程师
2019-05-15回答
综上,就是两个观点:1.应发事告,原因是,即使免责,也是行政机关认定了违法事实,而当事人享有对其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应剥夺当事人权力;2.不应发事告,行政处罚法及办案程序规定,事告是在行政处罚之前,而免予处罚不属于处罚种类的一种,进行事告于法无据。可有老司机带带,糅合下这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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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嚼梨蕊齿间留香,食品检测工程师
2019-05-15回答
在制作文书的时候又忍不住来发泄下,文书的排头是XX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结尾是拟对你免予处罚,怪异,非常的怪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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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小流氓,食品质检主管
2019-05-15回答
你可以创新一下,把行政处罚 改为 免予行政处罚,那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就成为了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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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突然想到法律规定,事告是在行政处罚之前,而免予处罚就不属于处罚种类的一种,进行事告是否于法无据?退一步说,即时要事告,那么事告里就必需要引用免责条款(事实、理由、依据),那么发出来的事告就是“张三,你于XX年非法添加....,你的行为已违反XX条,构成XX,我局将依据XX条(免责)对你进行处罚”,这是否太怪异了?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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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食品检测业务大客户专员
2019-05-15回答
仅以食安法136条为例,应发事告。原因是,1你已说了;2、136条不是免于所有的处罚,而是免于没收不合格食品以外的处罚,这与《处罚法》27条第二款有着区别。如果你按《处罚法》27条第二款处理就不用发事告,按食安法136条应发而且要拟出0处罚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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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人多,没人发表意见,看来我只有老老实实的发告知了,两害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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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处罚的主要依据来源于法律规定,而法律在规定免于处罚的同时,未否定违法事实的存在!故结论应为当事人已构成了违法行为,但满足了免于处罚的条件,所以需要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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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问问楼主是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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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松子,食品检测市场项目经理
2019-05-15回答
补充一下最后一段话,还有的同志说免予行政处罚是认定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只是按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免予处罚也是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应当发事先告知书,且如果不发告知书就是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的体现是对其违法事实的陈述申辩,而不是最终决定,像刑事案件判决一样,法官判了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样,同样认定了犯罪事实,但免予处罚,此情况被告有权提出上诉,需要法院认定其不构成犯罪,同理,行政处罚中免予处罚也应履行告知权力。(好像有点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