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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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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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前辈们帮帮忙,提供一下:认证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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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B-AR04:2004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4.4 认可标志的使用 4.4.1获准使用CNAB认可标志的认证机构依据本文件规定,在与已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CNAB认可标志。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和出版物上使用时,认可标志必须完整,也不得将其变形使用。并应在使用前将使用方案提交CNAB备案。 4.4.2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在使用CNAB认可标志时应与认可注册号及本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一起使用。两个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二者关系的恰当方式使用。若使用认可标志的同时出现其他标志,则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应与认可标志并列排放且应将认可标志置于右侧(见下图)。 4.4.3 CNAB认可标志的使用不可使人误认为CNAB对认可标志使用者的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批准。 4.4.4 不得将CNAB认可标志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4.4.5 不得将CNAB认可标志用在产品上,只有在符合CNAB-AC12的G3.7.4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不会到产品的最终用户手中,如用于运输产品的大包装箱)或广告等上。 4.4.6 必要时,CNAB将与认证机构协商制定对该认可标志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4.5 认可标志的复制方式 4.5.1 CNAB认可标志只允许使用与CNAB所提供色调一致的彩色认可标志或黑白认可标志。CNAB提供认可标志的硬拷贝或电子版。 4.5.2 认可标志图样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必须清晰。 4.6 认可标志的中止使用 4.6.1 当认证机构被CNAB 暂停全部或部分认可资格时,该认证机构应立即在暂停认可资格的范围内停止使用和发放带有CNAB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文件、文具和宣传资料或上述有关部分。当认证机构被CNAB撤销全部或部分认可资格时,认证机构和由此受到影响的组织应立即在撤销认可资格的范围内停止发放和使用带有CNAB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文件、文具和宣传资料或上述有关部分。 4.6.2 一经发现获准使用CNAB认可标志的认证机构和组织误用或有意错用CNAB认可标志时,CNAB 将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中止上述行为并消除滥用CNAB认可标志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在CNAB确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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