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通则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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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通则讨论

食品品种应该按类别,比如饮料类的果汁饮料,配方大同小异,工艺流程完全一样,生产了苹果汁饮料,再要增加桃汁饮料完全不需要再去办理扩项,否则又繁琐又劳民伤财!不知我的理解对否? 1 回答 ·  5 关注
共1个回答
为什么要单独开贴呢,在原来那个帖子里讨论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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