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复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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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复检规定

各位前辈: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微生物不得复检”但在征集意见时争议较大,《食品安全法》正式发布时删除了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食品安全法》允许微生物复检吗?以下摘自人民网与会者认为,草案中做出此项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微生物指标不能重现,这个理由也正好说明先前的检验结果存在偶然性,不能代表样本的全部,因此,根据先前的检验结果所进行的判断是不正确的,企业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公正的。这种规定还可能成为产生不良风气的土壤。建议删除此条,微生物污染可能在多个过程产生,复检有利于明晰责任。请大侠指点 展开全部∨ 2 回答 ·  4 关注
共2个回答
既然不能重现,不能代表样本的全部,那允许复检如果合格,你说这一批产品到底是判定为合格还是不合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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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微生物能不能复检应有法律依据,现在依据是《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这个程序开始写的很清楚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编制。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该程序还有效吗大侠现在讨论的是从法律角度讲并不是从实验角度。能不能做出一样的结果和申请微生物复检是不是依法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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