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估计对食品安全法的第四十二条的内容在理解上有误差吧,它规定了食品标签应标明""名称"",这个名称当然就指“规范的名称”,既然在市场上查到了该款产品的名称不规范,当然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第四十二条,因为该法该条要求的食品标签应标明“规范的名称”,但是查到的产品标明的是“不规范的名称”,然后按着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第二款来进行处罚,有啥不妥呢?举个简单的例子,好比我们“买东西要给钱”一样,这个钱当然指的是“真钱”吧,楼主不能说,你买东西给人家假钱,然后你还认为你自己给了钱,只不过给的是假钱,反正规定是“买东西要给钱”,又没有规定不能给假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