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论证一下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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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论证一下这个规定的正确性?

如题.GB4789.1的最后一条:8.2 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或同批样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受检方往往质疑这个规定。如何以理服人的说服人家?据美国朱兰的质量管理理论,不犯错误的检验人员是没有的。这如何排除? 4 回答 ·  1 关注
共4个回答
楼主试着这么理解:微生物检测的结果其实就代表着:客观存在性。至少其他部分或其他批次是否存在,暂时不论,就是这一次的检出,就代表这个产品有一定的风险/或存在危害。那么这时候消除危害的最好办法就是一票否决:不合格。从而扼杀所有这方面的风险/或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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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员正规的做法是同时要做对比试验啊,一个合格的化验员犯错误在出结果报告前就自己发现吧;每个单位包装的食品微生物可能是不一样的,并且微生物也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100箱货物里有一箱微生物不合格,正好抽到了,你能说这批货物合格吗?复检正好抽到了合格的一箱了,这样到底是合格还是不合格,是化验员的水平有问题吗?这些都是不能复检的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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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个专门的贴子,你可以去看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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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检验也要做对比试验的啊,也是一个合格的化验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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