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部门在案件调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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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部门在案件调查期间责令当事人停业是否合适?
宣城28名食物中毒患者出院涉事餐厅擅自开业被叫停 11月25日,宣城市区一家自助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涉事餐厅被停业。日前,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就此事发布通报称,截至12月8日,住院患者已全部康复出院。 11月25日~28日,宣城市有28人因腹泻入院治疗,部分患者有发热症状。这些人11月25日晚都在一家自助餐厅吃过饭,之后出现了身体不适,其中大部分是学生。事件“”事件发生半个月后,有宣城市民发现,涉事的自助餐厅已经悄悄恢复营业。 12月13日中午,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宣州区疾控中心关于此事的结案报告,报告认定本起事件是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由被沙门氏杆菌污染的培根引起。下一步,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宣州区政府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事件责任方进行处理。悄悄营业的餐厅已被再次责令停业进一步整改,待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报经宣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营业。—————————————————————————————————————————————————————————— 据报道,宣州市宣城区对发生食品中毒事件的涉事餐厅“责令停业整改”,是什么性质?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是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126、128有关规定,专业术语为“责令停产停业”,是针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仅次于吊销许可证。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走,还应当告知听证,耗时较长,从报道“11月25日,宣城市区一家自助餐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涉事餐厅被停业”及“事件发生后,宣州区立即成立了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专家会诊初步考虑有沙门氏杆菌感染,涉事的餐厅被责令停业整顿”等表述看,应该不是行政处罚。而且依据126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看,既然当事人不执行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也有专门的程序,《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案件查处期间可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生产经营场所,并没有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食药部门“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这里的责令停止经营针对的是“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还是整个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和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的规定看,应该是针对出现问题的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及召回,不可能说个别食品出了问题要求生产经营者全面停业,召回生产经营的所有食品。由此也可见,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问题食品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并由《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食药部门采取该措施当严格履行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就本案来说,既然确认“由被沙门氏杆菌污染的培根引起”,那么依法可责令其召回,鉴于当事人作为餐饮业,问题培根或已入肚或尚未使用,那么针对尚未使用的问题培根责令其停止使用(停止经营该食材)。而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规定,食药部门对当事人的责令停止经营(问题食品)只能建立在“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的前提下,而不是事故发生后直接责令停止经营(问题食品)。如果当事人在责令停止后仍没有停止经营(问题食品),可以直接处罚。如《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总之,除非是行政处罚,食药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中无权责令生产经营者全面停业,只能在有证据、而且生产经营者拒不履行停止经营问题食品的义务情况下要求其停止生产经营该问题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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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我没时间,饲料添加剂销售
2019-06-03回答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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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 @LWH,食品检测销售工程师
2019-06-03回答
吃瓜的群众在看,很想知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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