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双方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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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双方该如何标识?

关于委托加工的双方该如何标识才比较规范呢?将受托方写成“加工商”或“制造商”,委托方写成“出品商”可以吗?“出品商”会不会理解为生产产品的单位呢,听听大家的高见吧~~~ 5 回答 ·  1 关注
共5个回答
被委托方写成“委托加工商”是否有歧义呢,上次与监管人员提到这样写,说是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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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的我们是这样的:委 托 方: 地址: 被委托方: 地址: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出口的是标识制造商和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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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要到当地质检局备案,他们会知道你怎样做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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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OEM吧,电子行业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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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应该不会误解为生产单位,而且已经标注制造商和生产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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