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自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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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自读4--回收食品的界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回收食品在《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有明确定义。 文件中规定,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但在实际应用中,仍有一些模糊地带,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和半成品很难界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但一些食品回收加工后确实会产生问题,哪怕符合企业标准。比如地沟油,可以通过处理达到安全标准,但是人们从心里和安全角度仍然无法接受。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分享给大家,地沟油不属于回收食品,应该属于非食品原料。因为泔水是厨余垃圾,不在卫健委规定的食品原料目录里。因此在研究回收食品定义时,可以考虑这个观点。 展开全部∨ 5 回答 ·  5 关注
共5个回答
个别小企业会有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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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这个规定限制反复加工食品。这个“生产”应该不包括更换外包装和不更改生产日期的更换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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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像食品发货后发现有一部分袋子破损,拉回来重新换袋子这样做是明显的用回收食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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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班生产的不良品(如包装破损,形状不佳,日期打印模糊),拆包后回到第二天产品里。算不算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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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同样困惑,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出个官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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