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黑路滑人心杂。,保健食品厂长
2019-07-06回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