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探讨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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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探讨质量法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算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哪里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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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答 · 2 关注
共2个回答
我信一次,我心已死ˉ,食品销售运营
2019-07-14回答
严重的应该包括以下但不限于于两点: 一、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对损害负有责任的的侵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又称产品责任。 二、产品缺陷: 1、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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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块脸,食品化验员
2019-07-14回答
法规内有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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