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做食品加工的,自己也做,贴牌也做。今天一个客户要做代加工,要求审核一下文字,按照7718中4.1.6.3条款,需要注明委托加工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我向客户索要他的地址,客户高兴了,并且给我们BOSS打了电话投诉我。然后就被BOSS骂了一顿,那么请问,像这种情况,需要标注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吗?还是只需要标注我们的名称和地址就可以。贴牌和委托加工是一回事吗?如果客户只是经销方,是不是就不算是委托加工了?也就不需要标注他的地址了?小白求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