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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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采用的方法与检出限

我觉得标准上给出的方法检出限对我们做实验意义不大,毕竟是08年的标准,可以理解为按照当时的实验方法,仪器条件做出来的方法检出限,其实对于现在来说只是一个参考。而我们遵照标准(浓缩倍数),用我们现在的仪器(高灵敏度)做出来的方法检出限怎么样都会低于标准中给出的方法检出限。所以,从一开始方法验证的时候,就应该确定一个自己的方法检出限,填在原始记录上并注明。而有些标准比如5009.19标准中给出的方法检出限好像很低(记不清了),假如自己做出的方法检出限达不到,这时候可以适当增大浓缩倍数以符合标准(至少不低于)。2763中的限量是很有意义的,用来指导判定,但检出限比限量大明显不合适,所以我们一般不会填写标准中给出的检出限。 展开全部∨ 3 回答 ·  3 关注
共3个回答
因为如果按NY/T761-2008标准:甲胺磷的检出限为0.01mg/kg,甲拌磷的检出限为0.02mg/kg, 毒死蜱的检出限为0.02mg/kg, 水胺硫磷的检出限为:0.03mg/kg;氧乐果的检出限为0.02mg/kg;由于NY/T761-2008标准的浓缩倍数为1,而实验人员做实验时,浓缩倍数已经提高为5了,所以对应的检出限就再该标准NY/T761-2008的基础上除以5,得出了以上的检出限了,实验人员这样做的目的是因为这五种有机磷想有一种方法处理,上机,然而由于甲拌磷在GB2763-2016的限量值为0.01mg/kg,如果按NY/T761-2008的标准其检出限为0.02mg/kg,还大于了其限量值了,因些就将正式报告的检出限根据实验过程的浓缩倍数进行了相应的计算,所以就出现了以上的情况,请问大家是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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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甲拌磷、水胺硫磷由于在GB2763-2016的限量值比NY/T761-2008的检出限还低,检验方法可以写为GB/T5009.20-2003,这个标准的检出限更低,小于GB2763-2016的限量值,但是这样,是不是一定要按照两种方法进行实验?原因GBT5009.20-2003与NY/T761-2008的前处理肯定不是一模一样的,一个样液只能用一种方法,如果分开出原始记录的话,进行时间,瓶号等样品信息又一样,这样就会出问题,请问下各位是如何处理这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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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照着方法写检出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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