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你,忘了全世界,食品检验员
2019-10-02回答
三十四、关于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三十五、关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或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三十六、关于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一是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强调含有某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同时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二是如果在食品标签上强调某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同时标示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 三十七、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三十八、关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三十九、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四十、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 (一)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三)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