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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是原则性的问题,一般是一个框架性的东西。不需要提供证据,但也需要具备。但是一个综合性的具备。人员、设备、设施、场地、供应商这些条款都满足的话,总则就会满足。人员你觉得除了劳动合同之外还应该有什么?可不是签了合同就具备了管理和实施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呦,这是一个综合条件,你人员的能力是否满足实验室管理和实施活动的要求?人员雇佣是否合法,是否能提供社保?人员是长期雇佣还是临时雇佣?这些都是要考量的问题。基本考虑原则就是,第一你得有,第二的长期可控,第三得具备相应的资格。这样才算是“获得管理和实施实验室活动所需”设备同理,第一得有采购和租赁合同甚至发票,第二租赁是否长期,至少一个认可周期,第三,该设备是否满足实验室管理和实施实验活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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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施这块,是不是查看实验室是否有可以开展实验室活动的场地即可,自有或者租赁的场地都可以,只要是能长期固定的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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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的意义在于审核时,发现了 人机料法环溯抽 的问题靠不上了都可以往这条靠:)系统我觉得就是建立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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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安好,食品添加剂销售主管
2019-10-26回答
在内审时,简略的描述下,实验田室获得管理工作和实施实验室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评见后面的条款。这样来处理是不是要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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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忘记你,食品药品研发员
2019-10-26回答
这个6.1是新增加的条款。后面6.2-6.6条款是对这个6.1的细化。所以,后面6.2-6.6对应的文件或者记录就是实验室满足6.1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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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职责,有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证实材料可以从人员档案、仪器设备档案里来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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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匆匆的小流年,食品研发
2019-10-26回答
这条款也类似于旧版的5.1 总则,不用做过多细节评价,应该是通过6.2~6.6 各条款的符合性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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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son,食品添加剂质检员
2019-10-26回答
所说的系统不外乎就是支持实验室检测活动的人机料法环这几项,从这些要素入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