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购进标签不符合
同样是购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处罚为何不一样?
同样是购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处罚为何不一样?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类别中,标签问题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在餐饮环节监督检查中,同样也经常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对存在标签问题食品的餐饮单位法律条款适用进行简单分析。 一、案情案例1:执法人员对A餐饮店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店就餐区冷藏柜内发现标示“Heineken”进口喜力啤酒31瓶,酒柜内发现标示“GLADIOAD1833”进口葡萄酒6瓶,均未见中文标签;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文件、送货单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扣押以上食品,依法对该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予以行政处罚。案例2:执法人员对B餐饮店监督检查,在该店食品处理区的冰箱内发现标示“臭豆腐”预包装食品16包,未见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资质文件、送货单据、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扣押了上述食品,依法对该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予以行政处罚。二、分析案例1:A餐饮店采购的无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不经过加工制作,直接供消费者饮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对该店按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进行行政处罚。案例2:B餐饮店检查发现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是食品原料,需经过烹饪加工制作后进行销售,属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它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对该店按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行政处罚。三、结论以上两个案件当事人同样是采购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政处罚幅度虽不尽相同,但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却不一样。餐饮环节监督执法中,经常会碰到食品标签问题类似案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调查取证,查明存在标签问题食品的真正用途,明确是否属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若属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予以行政处罚;属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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