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 食品添加剂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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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 食品添加剂又是 香精香料 标示问题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三、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标注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如果标注成通用名称的话那怎么判断它在产品中时候作为香精香料使用还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呢? 如果A物质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但是可以作为香精使用,应该怎么标注才是适当的呢?如果在配料中未予区分,会不会有风险? 展开全部∨ 4 回答 ·  1 关注
共4个回答
按照工艺作用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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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避开吧,香精香料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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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食品添加剂你标注通用名称就很难区分是哪种功能了,比如苯甲酸、琥珀酸二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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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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