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商地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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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商地址的问题

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问题1:7718规定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依法注册的,是指营业执照吗? 问题2:现有客户需要委托生产,但不想标示营业执照注册的住所地址,因当时注册营业执照时是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住所后有(该住所仅限作为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这样的一句话,别的生产厂家已经给客户印刷标签进行生产了,问我们可以这样做吗?不写营业执照的地址吗? 展开全部∨ 4 回答 ·  2 关注
共4个回答
跟这样的客户合作要小心,一定要拿到钱再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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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上地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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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标这个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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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想回复下,没想到已经很全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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