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料厂家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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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
添加剂和原辅料
如果原料厂家存在欺诈,那么使用该原料的生产者需要负责吗
突然想起这方面的问题,故请教一下,假设某产品宣称天然成分(为了方便举例而假定,暂不讨论宣称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依据是其使用的原料为一“天然果汁/粉/浆”而非香精色素勾兑如果实际上该原料供应方存在欺诈行为,此原料为香精色素勾兑而无一点天然成分,那么A,如果有证据显示使用该原料的生产者知情,那他该为虚假宣传负责吗B,如果没有证据显示使用该原料的生产者知情,那他该为虚假宣传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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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答 · 2 关注
共5个回答
落淚的戲子,食品检测技术支持经理
2019-12-30回答
个人观点,使用该原料的生产者尽到查验义务,在承担相应处罚后,可以要求原料厂家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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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的山楂味,食品销售经理
2019-12-30回答
在购买前跟供应商签订合同,免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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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小流氓,食品质检主管
2019-12-30回答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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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坚持,食品检测部负责人
2019-12-30回答
无论怎样,生产都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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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酌低唱唤浮名,食品研发助理
2019-12-30回答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予以修正。[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2](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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