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委托方和被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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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邮编或电话需要写吗?

按照7718中4.1.6.2的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委托加工的产品,一般出了问题都直接找委托方,一般合同里会把产品质量问题列为生产方需要负的责任。那么这种情况,是标示委托方的电话或邮编,还是双方都得标上? 展开全部∨ 4 回答 ·  4 关注
共4个回答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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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托方的,委托方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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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与消费者无关,你们自己打官司去。消费者从哪里买的找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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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77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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