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条件
(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基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四)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五)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六)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原料使用凭证;
(七)上一用标周期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检验报告》(标志使用人如能提供上一用标周期第三年的有效年度抽检报告,经确认符合相关要求的,省级工作机构可做出该产品免做产品检测的决定);
(九)《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地环境未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可提出申请,
省级工作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做环境检测和评价的决定)。
其中1-7由申请人提供,8、9由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