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有效期内和专利申请期间,都可以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专利标识,但是两种情况标注方式有所不同。
(1)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标识
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标识: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若为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其中专利号是授予专利权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的编号,记载在专利证书上。专利号的编码通常是在申请号前面加ZL,例如ZL201110012018.X。
标示他人专利的,还需要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2)专利申请期间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例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 2013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其中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一定编码规则给出的编号。专利申请号通常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201110012018.X。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后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属于不规范标注。
同样专利标识不能具有误导性,因此在专利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标记“侵权必究”、“仿冒必究”、“专利申请已获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仿制”等文字容易误导公众,属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