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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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上的执行标准错误的话 一般是怎么处理?

大家好,我们厂一个虾产品,打假人投诉我们执行标准错误。我们配料中是虾和水,引用标准是SB/T10379,打假人说我们不是调制食品,不能用这个标准,要求一赔十,赔偿5000块钱。我们这个产品是属于初级农产品,是可以不用申请SC和执行标准的,但是进超市要预包装,那就要按照标签要求来,当时没有企标,所以标识了SB/T10379的标准。按照质量上看的话,初级农产品执行更高的要求应该是可以。所以想问下,不引起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这个执行标准错误的话是怎么处罚的?谢谢!看到打假人都怕了,各种问题都会有,希望大家帮忙下怎么样的说法对企业更有力,谢谢! 展开全部∨ 4 回答 ·  5 关注
共4个回答
初级农产品,不用申请SC和执行标准的,标识了SB/T10379的标准也没有问题,只要你是按标准进行操作也都讲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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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赔钱吧,不然就是无证生产,我认为要用GB 2733-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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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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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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