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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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是否需要移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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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经营河豚鱼是否需要移交公安,依据是2013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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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这个我正好研究过,因为刑事部分对应的罪名有两个:一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总局回复是如何叙述的?“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二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个更扯了。总局回复翻译成人话就是我说不准卖就不准卖.....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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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移交。很多河豚鱼都是东方红旗屯,都是合法养殖的;如果餐馆经营需要移交,那么养殖和销售呢?制作鱼干等也是 允许;而且在江南很多餐馆都偷偷销售,怎么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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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河豚鱼有特别许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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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东西我吃过,话说味道非常棒食药局那个文,我看过,只是说要按85条处罚,没有说要移交呀再说司法 解释,我国的司法追责是以结果论处的,如果只是违规经营,没有造成中毒呀之类的,公安应该不会介入,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才会介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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