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为什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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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豆芽”为什么没有监管者受罚-“毒豆芽”之冤(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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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答 · 4 关注
共5个回答
芳缘,食品检测组长
2018-07-24回答
“毒豆芽”案为什么没有监管者受罚 ---“毒豆芽”之冤(十) 全国查处的豆芽案件,大大小小不下数百件,不同于其他食品安全犯罪,瘦肉精案、三聚氰胺案等食品安全案件,都有监管者因失职受到惩罚,唯独“毒豆芽”至今无一人因监管失职而受罚。对此,最高检有人解释,是因监管主体不明确,无法查处。是无法查处,还是不敢查处?大大小小的“毒豆芽”案,都是把“豆芽”当作“加工食品”,把6-苄基腺嘌呤当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样监管主体就是原来的“质监局”或现在的“食药监局”。但事实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GB2762、GB2763都认定豆芽是食用农产品,这样监管主体就变成了“农业局”,但根据农业部规章,豆芽使用6-苄基腺嘌呤就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若查处“农业局”,农业部岂不揭老底?豆芽若是加工食品→投入的是食品添加剂→适用卫生部颁布的加工食品规程→适用《豆芽卫生标准》(GB22556—2008)(卫生部归口)→适用卫生部复函、质检局公告-→禁止使用。 豆芽若是食用农产品→投入的是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适用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卫生规程→适用《 无公害食品 芽类蔬菜》(NY 5317—2006)(农业部归口)→适用浙江、四川、哈尔滨等地方标准→允许使用。 现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1、GB2762-2012、GB2763-2012认定豆芽为食用农产品,其生产规范应适用《 无公害食品 芽类蔬菜》(NY 5317—2006)及与其一脉相乘的地方标准。这些规章都允许使用6-苄基腺嘌呤。而且卫生部颁布的《豆芽卫生标准》(GB22556—2008)涉嫌“越权”,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0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FAO/WHO)农药残留联合专家委员会(JMPR)确定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是0.05 mg/kg。假定一人体重60kg,每天允许摄入量是60kg×0.05 mg/kg=3mg。根据中国农业大学的研究,6-苄基腺嘌呤在黄豆芽上按照低浓度施用2次,3天后其残留最高值为0.14mg/kg;在绿豆芽上的残留试验最高值为0.13mg/kg。(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 专家解读 《带你认识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这里我按最高值0.15mg/kg计算,3mg÷0.15mg/kg=20kg,也就是说,每人每天直接生吃豆芽40斤才有安全风险,更何况,豆芽一般是7天出售,不一定每批都是最高值,而且在我国豆芽都是熟食。每天吃40斤豆芽(或含有同样值的蔬菜)这可能吗?可见,“毒豆芽”案不是监管主体不清,而是不敢弄清楚,还是“葫芦僧乱断葫芦案”好,不然,司法机关面上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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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死海枯,销售
2018-07-24回答
还是支持专家出面讨论清楚,豆芽是老百姓喜欢的大众菜。现在弄得都不敢吃了,太悲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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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身℡,食品检测主管
2018-07-24回答
哎,监管的清了就不得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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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扑奶团,食品原料销售
2018-07-24回答
没有权威呀。不信任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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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未央,食品反应类工程师
2018-07-24回答
没有综合考虑,考虑不周,这标准拍脑袋拍出来的吧,另外还有媒体的妖魔化作用也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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